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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1元转让” 看似亏本的转化模式实现多赢”

更新日期:2021-05-14 19:51:01 浏览数次:

从大学成果库中取出专利进行转换,学校需要花多少转让费? 从国有资产管理的角度看,科技成果的定价是矛盾的。 为了规避国资管理风险,高校和科研院所往往先与意向合作者协商初步价格,然后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判断。

如何让更多的科研人员利用学校的科技成果开展创业活动? 必须打破框框走普通的道路! 例如,上海交通大学积极探索科研团队主导的成果转化新机制,创造性地迈出了分割转让+成果判断转化的新途径。 也就是说,通过协议以1元的名义价格分割知识产权,明确学校和科研人员共享成果的所有权利后,再委托判断价值的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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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的情况下,将知识产权的部分所有权以1元的名义转让给科研人员,达到1到100的奖励激励效果。 上海交通大学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助理刘群彦解释说,当然,1元名义价格的分割是过渡性转让程序的安排,科研人员在成果判断后将按30%的比例向学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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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科技进步法》还是《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相关的收益分配都是成果转化后的激励机制。 事后激励可以转化为事前权利激励或事件中权利激励吗?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唐素琴认为,事前,事件中的权属激励模式已经在我国科技成果活跃的地区进行了试点探索,理论界将其概括为西南交大模式和上海交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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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成果判断,纸质专利发生变化

从2019年开始,上海交通大学通过分割转让+成果判断转换模式,全部或部分科研人员转让的职务科技成果超过200件,转让后判断价格超过6亿元,教师创办公司近40家,社会投资超过20亿元。

数字的背后是示范效应的扩大。 在上海交通大学的带动下,上海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等高校逐渐接受了这一成果转化方法,并开始了试点和探索,以促进教职工的创新创业活动。

年双创周上,北京术锐技术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北京术锐)的智能手术系统现场演示了缝葡萄皮等精巧的操作,震惊了许多人。 2019年,这家企业完成了融资额约6000万元的a轮融资。 融资主要用于扩充研发队伍、专利全球布局、扩大适应证范围和开展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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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两年中,北京术锐之所以能够迅速实现融资目标,关键是通过拆分转让+成果判断的转换方法将科技成果转让给科研团队,这是团队通过知识产权增资方法投资北京术锐的必要条件。 刘群彦说,这一成果的转化过程可以分解为四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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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一步,上海交大将以1元的名义价格,以70%的比例将智能手术系统的科技成果转让给上海交大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徐凯教授团队。 第二步,上海交大和徐凯委托第三方判断机构,明确职务科技成果的市值。 第三步,学校通过挂牌交易方法,向徐凯团队转让剩余科技成果( 30 ) )的所有权。 第四步,徐凯团队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后,将其出资北京术锐。 关于学校的收益,上海交大允许科研团队在5年内,按30%的比例向学校支付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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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成果的转换和创业,面临着三大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科研人员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价格投资,实现成果转化和科技创业活动,是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中,社会投资者期望与科研人员捆绑销售,科研人员希望将自己孩子一样的科技成果作为资本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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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科技成果与有形国有资产在管理上的同等性,高校、科研院所常常不能直接向科研人员转让职务科技成果。 刘群彦表示,产生的不利后果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科研人员成立公司后很少向公司申报,或者申报不被认可,大量存在地下创业公司。 其二,科研人员创业的过程中,职务成果多由公司申请专利,职务科技成果的界面模糊,创业公司出现规模效益后,融资困难,往往不利于公司的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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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2019年度杰出青年学者奖的上海交大特别研究员卢策吾也是利用科技成果创业的教师之一,他用这样的方法改变成果成为可能,但幸运的是当初我回国时选择了上海交大!

在尊重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打破科研成果转化中的不合理框框,将职务科技成果交给科研人员直接创办公司,成为上海交通大学几年来成果转化探索的重要文案之一。 刘群彦说,该模式产生的社会意义是,通过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授予,科研人员能够实现科技成果的创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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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现有的管理规定,激励事件中的权利

上海交大在事件中的权利激励模式,并未普遍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而是由职务发明者或团队自行表达转换意愿发起协商谈判。 唐素琴坦言,在这种背景下,科技成果成熟度和科研人员转化意愿相对较高,转化组织能力相对完整,成果转化具有可比性,效果可能更显著。 另外,通过判断价格,即通过协商决定单位取得转让费金额的方法,也部分消除了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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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之前,大多以知识产权为表现形式,放在柜子里不转化的成果无非是纸面上的权利。 刘群彦认为,以权利激励为优势的改革实现了所有权激励的突破。

在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和政策下,高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被归纳为无形国有资产。 2019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改后,转让给他人(包括科研人员)的,应当由公司通过文件,按照判断价格自行决定是否转让。 国有运营商为了规避风险,大多规定按判断价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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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群彦表示,上海交大通过一元定价方法,将部分权利协商转让给科研人员,然后由学校和科研人员共同判断,学校使用部分( 30 )挂牌交易方法实施。 该法突破了修订后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另一方面,在激励探索中,上海交大向科研人员转让所有权的模式使70%的激励超前于科技成果所有权激励,该方法对《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科研人员的现金和股票在50%以上的事后物质激励。

在唐素琴看来,尽管上海交通大模式比较合理,但集中基础转让费的明确依据、成果判断价格的高低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分割比例等问题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还需要通过理论和实践进一步验证。

如何打破国有资产管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束缚? 从根本上需要突破国有科技成果的财产属性和管理模式。 财政部最近通过的国资管理新规定,进一步提高了授权,释放了科技成果运用的新信号。 唐素琴指出。

上海交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实践表明,促进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从事公司设立活动,不损害国家科技创新的公共利益。 刘群彦建议,国家希望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事业单位能够批准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给科研人员协议。 并且,必须将科技成果和国有有形资产的性质从法律和政策上区别开来,开始修改相关法律和政策。

“科技成果“1元转让” 看似亏本的转化模式实现多赢”

原标题:“科技成果‘1元转让’看似赤字的转换模式有多胜一筹

值班主任:颜甲

本文:《“科技成果“1元转让” 看似亏本的转化模式实现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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